美國採用使用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即在美國商標的所有權,通常取決於商標是否早在美國使用。
註冊後,商標所有者應在正式註冊之日起3年內,在美國司法管轄區內進行貿易或商業交易使用該商標。
此外,註冊商標的所有者必須在註冊日期起的第5年和第6年間提交一份文件,聲明該商標正用於商業或貿易。
不能遵守的可導致取消註冊。 美國的註冊商標在整個美國屬區範圍內受到保護,包括波多黎各、維爾京群島、
北馬里亞納群島、關島和美屬薩摩亞等地區。
美國商標優先權:
如果第一份申請是在作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家提交的,並且是在美國申請日之後的6個月內提交,則可以要求優先權。
商標註冊時間:
10個月 (如沒反對或異議)
商標有效期:
10年
商標續展:
美國商標續展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