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

1. 保密信息的定義

          (a) 就本協定而言,“保密資訊”是指披露方專屬的任何資料或資訊,無論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無論何時何地披露,通常不為公眾所瞭解的任何資料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i)與該方,其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附屬公司過去、現在或未來業務活動有關的任何行銷策略,計畫,財務資料或預測,營運,銷售估計,業務計畫及業績結果; (ii)產品或服務計畫,以及客戶或供應商清單;(iii)任何科學或技術資訊,發明,設計,過程,程式,配方,改進,技術或方法; (iv)任何概念,報告,資料,技術訣竅,在製品,設計,開發工具,規格,電腦軟體,原始程式碼,目標代碼,流程圖,資料庫,發明,資訊和商業秘密;以及(v)應合理地被識別為披露方的保密資訊的任何其他資訊。 保密資訊不一定是新穎的,獨特的,可獲得專利的,可版權的,或構成商業秘密等被指定為保密資訊。接收方同意保密資訊是披露方專屬的,是經披露方努力制定和獲得的,並且披露方將其所有保密資訊視為商業秘密。

          (b) 儘管有前述規定,保密資訊不應包括以下資訊:(i)在收到披露方的保密資訊之前,接收方已知道; (ii)接收方從未知的協力廠商來源正確地獲悉到(經過勤勉調查後)對披露方有義務保密的資訊;(iii)接收方在沒有違反本協議的過失或未採取行動而已經公開或正在公開的資訊;(iv)必須在司法或行政程式中披露,或法律或法規規定要求或請求披露,雖然第4款的要求在任何披露之前適用;(v)接收方的雇員,顧問或代理人在不違反本協議的條款或參考或訪問任何保密資訊的情況下所做出的獨立開發。

2. 保密信息的披露

          披露方可能不時向接收方披露保密資訊。接收方將:(a)限制向其董事,高級職員,員工,代理人或代表人(統稱“代表人”)披露任何保密資訊,所述人員因需要知道與本協定所涉及的各方之間當前或預期的業務關係有關的此類保密資訊,並僅用於此目;(b)告知其代表人關於保密資訊的專屬性質以及本協議中規定的義務,並要求其代表人保密保密資訊;(c)應採取合理的謹慎程度,即不得低於保護其自身保密資訊所採取的謹慎程度,嚴格保密所有保密資訊;以及(d)不會向任何協力廠商披露任何收到的保密資訊(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

各方應對其各自代表人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負責。.

3. 保密信息的使用

          接收方同意僅在與當事人之間就當前或預期的業務關係相關的情況下使用保密資訊,未經披露方授權代表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超出本協定授權以外的任何目的。保密資訊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許可(無論明示或暗示)均未授予接收方。保密資訊的權利僅屬於披露方所有。接收方對保密資訊的所有使用均應以披露方的利益為依歸,接收方的任何修改和改進均應僅屬於披露方的財產。此處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是為了修改雙方現有的協議,其為促進潛在商業關係而進行的討論將受法律保護。

4. 保密信息的強制披露

          儘管有前述規定,但接收方可以依據任何政府,司法或行政命令,傳票,發現請求,監管要求或類似方法披露保密資訊。只要接收方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及時通知,披露方以書面形式披露此類要求,以便披露方對此可自行承擔,但也須遵守保護令或其他適當的補救措施,以保護保密資訊的保密性;如果對接收方的業務(不針對披露方)提出廣泛的監管請求,則接收方可以及時服從此類請求,只要接收方(如果監管機構允許)及時通知披露方關於此類披露。接收方同意,在任何此類保護令或其他救濟請求,不得反對並應盡可能努力地配合披露方。儘管有前述規定,如果披露方無法按法律請求或要求披露此類保密資訊而獲得或未尋求保護令,接收方則可以免除披露此類保密資訊。

5. 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儘管有前述規定,負有保密義務雙方在有效期內披露的保密信息,則其所負的責任將無限期有效。

6. 補救措施

          雙方均承認,根據本協定披露的保密資訊獨特且有價值,未經授權傳播保密資訊將破壞或降低此類資訊的價值。未經授權傳播保密資訊對披露方造成的損害將無法計算。因此,雙方特此同意,披露方有權獲得禁令救濟,以防止違反本協定條款的任何保密資訊的傳播。 無論是基於法律上還是公平的情況下,此類禁令救濟屬於對本協議項下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補充。披露方有權申索其獲得任何此類救濟所產生的費用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此外,如果涉及本協議的訴訟,勝訴方有權申索其合理的律師費和費用。

7. 保密信息的退回

           接收方應立即將包含本保密資訊的所有有形資料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注釋、摘要、備忘錄、圖紙、手冊、記錄、摘錄或衍生資訊以及所有其他檔或材料(以及任何上述內容的所有副本,包括以圖像,資料或文字處理檔形式轉換為電腦化媒體的“副本”,可手動或通過圖像捕獲)基於或包括任何保密資訊,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儲或檢索,歸還並轉發給對方,在以下情況之前(i)完成或終止雙方訂立的交易;(ii)終止本協議;或(iii)在披露方提出要求時;但是,接收方可以保留其必要的檔,以使其能夠遵守其檔留存策略。或者,在披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接收方可以(或經備註,基於接收方的選擇)立即銷毀任何前述的保密資訊(或合理以不可恢復資料的方式擦除電腦資料)並且,根據要求,由接收方的授權官員以書面形式證明已經銷毀,以作監督。

8. 違約通知

          一旦發現接收方或其代表人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保密資訊,或接收方或其代表人違反本協議,接收方應立即通知披露方,並努力配合披露方,以幫助披露方重新獲得保密資訊並防止其進一步被未經授權使用。

9. 交易中沒有約束力的協議

           雙方同意,除本協議明確同意的事項外,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本協定而對任何交易承擔任何法律義務。雙方進一步承認並同意,將各自保留自行決定拒絕任何和所有提案的權利,並隨時終止有關交易的討論和談判。本協定不構成雙方之間成立合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如果繼續交易,則交易雙方(或其各自的關聯公司)之間為交易訂立的任何適用交易檔的保密協議將取代本協議。

10. 保證

          各方保證其有權根據本協定進行披露。雙方承認儘管各自都盡力在保密資訊中包含其各自認為與評估交易目的相關的所有資訊,但雙方明白到,任何一方作為披露方均未對保密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此外,根據本協定,任何一方均無義務披露其選擇不披露的任何保密資訊。除非在違反本協定的情況下披露此類機密資訊,否則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使用機密資訊而對另一方或其代表人承擔任何責任。

11. 雜項

          (a) 基於雙方之間的完整諒解,本協議將取代雙方之間就本協定的主題事項達成前的任何及所有先前或同期的口頭或書面諒解和協議。本協議只能尋求執行此類修改的人通過簽署的書面修改進行修改。

          (b) 就有效性,本協議的構成和履行應根據適用於合同的法律進行管轄和解釋,並在該州內完全履行,但不影響其任何法律衝突規定。對於根據本協定條款產生的任何爭議,法院擁有唯一和專屬管轄權。

          (c) 任何一方未能強制另一方嚴格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並不構成放棄其隨後執行本協定或本協定任何其他條款的權利。

          (d) 雖然當事人認為本協議中包含的限制對於保護保密資訊是合理的,但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任何此類限制不可執行,則此類規定將被修改,重寫或解釋包括其性質和範圍,以使其可執行。如果不能作出如此修改,使得重寫或解釋在任何方面可以強制執行,則不會生效,協定的其餘部分將被執行,如同不包括此類規定一樣。

          (e)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可以人手交付,交付至國家認可的次日承運人,電子郵件,或通過認證郵件郵寄,要求回執,郵資已預付,在每種情況下,視為向發出至上面首次指出的另一方的地址(或一方根據本段可能提供的其他收件人)。所有此類通知或通信均應視為已經發出和接收(a)如果是個人遞送或電子郵件,則在交付之日,(b)如果由國家認可的隔夜承運人交付,在發送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和(c)郵寄的情況下,在郵寄後的第七個工作日。

          (f) 本協議屬於個人性質,如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過法律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轉讓或轉讓該協議,且同意後將不得無理拒絕。本協議中包含的所有義務均應延伸至本協議各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受讓人和指定人,並對其具有約束力。

          (g) 根據本協定收到保密資訊不會阻止或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一方:(i)開發,製造或行銷與另一方的產品或服務競爭或可能具有競爭力的產品或服務;或(ii)向與另一方競爭的其他人提供產品或服務。

          (h) 本協定中使用的段落標題僅供參考,在解釋本協定時不得使用或依賴。

          (i) 本協定應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和管轄。